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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原文作者:Michael Billig
  • 譯者:鄭郁欣
  • 出版社:韋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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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出版日期:2009/02/01
  • 語言:繁體中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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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事關女權 日本逾百年民法被判違憲

(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16日專電)日本民法規定男女離婚後,禁止女方6個月內再婚,這規定已逾100年歷史,被民眾控告違憲。今天最高法院做出判斷,認為民法規定違憲。這是最高法院首度對此事做出判斷。

日本明治時代所制訂的民法規定,離婚後的男女,只有女方在離婚後6個月內禁止再婚,主要是為了防止夫妻離婚後所生下的孩子歸屬引起紛爭。

住在日本岡山縣的1名女子認為「這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」,因此向法院提出控訴,要求國家賠償。

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法官寺田逸郎今天做出判斷認為,民法禁止婦女離婚後6個月內再婚的規定違憲。但不同意國家需賠償。

法官認為,現代的科技有助於釐清孩子究竟是誰生的,規定女性離婚後6個月內不能結婚期限過長。

另外,有關「從夫姓」的問題,也就是依法女性嫁人之後,自己的姓改為丈夫的姓,這也是明治時代以來沿用的民法規定。住在東京等地的5名男女認為,這違反憲法規定的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平等,提出控訴,要求國家賠償。

今天寺田逸郎做出判斷,認為民法「從夫姓」,並沒違憲。這也是最高法院法官首度對此法做出判斷。

法官認為,從夫姓的情況在日本的社會已約定成俗,應受到認同。1041216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事關女權-日本逾百年民法被判違憲-071651458.html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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